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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登记声明(胡建芝、胡素玉)
  • 2026-01-16 11:4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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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市原金新南路东六横4号全座,列第十二测区并未编列地号,该产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六层楼房产壹座(未确权),底层建筑、土地使用面积60㎡,叠合面积477.50平方米。于1991年由汕头市金华建设开发总公司拆除改建,其中各房住户回迁安置于现址中山路84号1幢104、105、202、302、402、502、602、702号房共捌套(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易地安置合同书》,剩余面积胡建芝占有部分38.23平方米易地补偿于现址共和路11号3幢412号房、胡素玉占有部分约75平方米易地补偿安置于现址共和路11号2幢503号房,全部补偿。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胡建芝、胡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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