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桂任祥因保管不善,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4405112021*******4、4405112021*******3,及证号列:粤(2021)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027号、粤(2021)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0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桂任祥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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