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人林澄金,林碧燕遗失位于永和街49号二楼一层的《房屋所有权证》(粤房证字第250777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汕国用(1992)字第9060010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声明人:林澄金,林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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