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原石砲台后旁45号全座,用地面积131.10平方米,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汕国用字(1995)第82000001号,据住户陈耀辉反映,改建前已建有贝灰砂混合结构房产壹座叠合建筑面积135.48平方米(未确权)。上述不动产2000年列入旧城改造项目,陈耀辉与汕头市青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不动产由该司拆除后补偿新楼(石砲台路2号1、2、3幢)底层05、06、21、22房铺面面积108.34平方米及705房住宅面积55平方米,总补偿面积163.34平方米。根据(2006)金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2008)金执字第60号他字1号《执行裁定书》赔偿范围及开发单位已作调整,由于调整后的单位汕头信托房产公司未按通知书内容为被拆迁人办理相关手续,根据(2023)粤0511执恢11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3)粤0511执恢11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汕头市青年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耀辉达成如下协议:将石砲台路2号1、2、3幢05、06号房及109号房、石砲台路2号1、2、3幢2幢701号房登记至陈耀辉名下,并由陈耀辉单方办理。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陈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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