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分院于1979年与林惠兰签订《关于转让厝地合约》获取位于葱陇十巷9号厝地一片,列第十测区498地号内,并在该厝地建设贝灰杉木结构平房五间,面积含通巷170.82平方米,后于1985年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汕头市安平区住宅公司(后更名为汕头市安平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集资统建拆迁合同书》将上述厝地房屋拆除并集资重建,拆迁后共补偿红领巾路11号2座四套房产102房、202房、302房、402房,其中402房已补偿给林惠兰(拆迁土地主人)之孙吴文辉,202房、302房由于历史原因未登记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目录中,目前仅102房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使用和管理并登记在固定资产目录中,现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红领巾路11号2座102房产权证。对上述不动产权属由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汕头市检察院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