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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登记声明(李丹)
  • 2025-09-05 16:1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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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耀华里15号501、302号房,该产列第六测区1522地号内,该产系洪许兴登记,1982年由洪丽洁继承;另耀华里13号列第六测区1521地号内,该产原系国家经租产,谢崑玉1953年购买登记,1983年5月发还自行管理。洪丽洁、谢崑玉于1986年与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集资合建《合同书》,合建后新楼为五层建筑物(未确权),洪丽洁分得新楼二层全层、谢崑玉分得新楼四层全层,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分得其余楼层。汕头市同平建筑工程公司于1987年1月12日分别与李树茂(已故)、王树深签订《集资合建协议书》,李树茂分得五层501号房、王树深分得三层302号房(未确权)。上述房产于1996年列入旧城区改造片点,由汕头市房地产发展总公司拆除改建,新楼建成后李树茂回迁安置于华兴园1幢804号房、王树深回迁安置于8幢703号。因李树茂已去世,根据汕头市粤东公证处(2025)粤汕汕头第3314号《公证书》,上述房产由李丹继承。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金平分局《关于新兴路27号华兴园1幢804、8幢703号房拆迁补偿房产转移登记有关事项的复函》土地权属清晰,同意保留划拨土地。对上述不动产权属有纠葛者,希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合法证件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补偿及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声明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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