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冯哲、张宁波(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4、4503261984*******X)因保管不善,将位于金砂路31号国瑞园6-10幢6幢801号房全套,证号列:粤(2017)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760号的他项权利证书(证明)遗失。因该宗抵押项下借款已结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他项权利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冯哲、张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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