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樟路24号705号房全套权属人许永森(已去世)(房改房,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陈淑莲占有一半份额),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列:粤房证字第2590370号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列:(93)80300964。根据《公证书》(2025)粤汕汕头第1372号,上述不动产许永森占有的一半份额由许悦佳继承,现继承人许悦佳及权属人陈淑莲报称上述 《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继承)登记,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许悦佳、陈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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