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厦住宅区44座203号房,一厅二房权属人张炳昌(已去世),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列:粤房证字第1444942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汕府国用字(1992)第80501710号。根据《公证书》(2025)粤汕潮汕第442号,上述不动产由张明顺、张金松、张松明继承,现继承人张明顺、张金松、张松明报称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继承)登记,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张明顺、张金松、张松明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