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507执恢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0507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因人民法院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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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507执恢4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粤0507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因人民法院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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