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人刘毓芬已去世,根据《公证书》(【2020】粤汕粤东第12821号),汕头市同益路1号310号房全套由李宏伟继承。因不慎遗失上述不动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列:(1993)90500461号,现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自本声明刊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本人将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及继承登记手续。
声明人:李宏伟
公示单位: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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