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汕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是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对重大城市规划予以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
㈡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草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㈢审议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㈣审议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㈤审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公园绿地、城市天际轮廓线设计等城市设计;
㈥审议历史建筑(开埠区除外)保护目录、保护规划、修缮维护技术规范、保育活化利用规定;审议历史建筑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方案;
㈦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技术准则、规定等;
㈧市政府授权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环境艺术与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初审;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就指定议事事项进行初审或终审。各专业委员会初审的事项上报市规划委员会进行终审;各专业委员会终审的事项直接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指定特定事项不经过专业委员会初审,直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终审。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终审:
㈠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㈡ 城市交通、绿化、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燃气、加油站等专项规划;
㈢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㈣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㈤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㈥审议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㈦审议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公园绿地、城市天际轮廓线设计等城市设计;
㈧审议历史建筑(小公园开埠区除外)保护目录、保护规划、修缮维护技术规范、保育活化利用规定;审议历史建筑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方案;
㈨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技术准则、规定等;
㈩市政府授权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并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发展策略委员会进行初审:
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㈡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㈢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㈣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建筑环境艺术与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建筑环境艺术与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进行初审:
㈠ 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㈡ 城市空间形态、环境景观、公园绿地、城市天际轮廓线设计等城市设计;
㈢ 历史建筑(小公园开埠区除外)保护目录、保护规划、修缮维护技术规范、保育活化利用规定;
㈣ 历史建筑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
㈤ 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配备三至五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起草审议意见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㈡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
㈢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工作;
㈣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起草工作;
㈤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㈥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原则上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市规划委员会与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代表委员互为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资格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的资格条件是:
㈠熟悉本市和本行业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㈡敢于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公共利益;
㈢18至65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㈣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熟悉业务的分管领导作为委员候选人,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七条 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具体程序是:
㈠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委员会委员行业、界别构成需要和聘任资格条件的要求推荐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聘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
㈡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自愿填写规定表格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㈢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㈣届中补选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可简化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在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补选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委员提出辞职或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委员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㈡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㈢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二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㈠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职责;
㈡ 完成市规划委员会的有关审议工作;
㈢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每年组织全体委员开展1至2次学习培训活动,学习培训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规划委员会培训的经费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的经费管理执行,不适用汕市财行【2015】225号文。学习培训费用在市规划委员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委员应不少于与会委员的半数。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不少于与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不少于与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有关县(区)和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根据审议需要安排列席会议的代表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应另派一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参加会议并履行委员的职责。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因故未能参加会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凡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重大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如下:
㈠事项组织部门就拟审议的事项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㈢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确定会议审议事项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发送相关委员审阅;
㈣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发送申请部门以及参加会议的委员;
㈤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㈥事项组织部门或规划设计单位汇报事项基本情况或规划主要内容;
㈦秘书长或规划审查部门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㈧委员投票表决,必须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㈨会议召集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后草拟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㈠至㈨步骤执行;其他审议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㈠步骤。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并签发会议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会前应妥善保管,会后交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采取非会议形式,由委员各自独立审阅审议事项资料,书面发表审议意见并表决,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表决同意的审议结果等同该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议通过的结果。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如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发布新闻公报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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