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规划委员会
分享到:
汕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 2024-04-22 16:44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 是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对重大城市规划予以审议,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㈠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

      ㈡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㈢审议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㈣审议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㈤市政府授予的其它事项,包括审议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市规划委员会设立发展策略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是市规划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同时,两个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互为候补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委员担任。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终审,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就指定议事事项进行初审或终审。专业委员会初审的事项,须报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专业委员会终审事项,可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下列事项直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终审:

      ㈠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㈡城市交通、绿化、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燃气、加油站等重要专项规划;

      ㈢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㈣市政府授予的其它事项,包括审议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七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由不少于1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并设副主任委员一至两名,其中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专家代表人数应超过总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发展策略委员会进行终审:

      ㈠ 一般专项规划;

      ㈡ 一般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修编;

      ㈢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如经发展策略委员会研究,认为必须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除外);

      ㈣ 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㈤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3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㈠城市中心、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如经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研究,认为必须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除外);

      ㈡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办公室配三至五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㈠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㈡ 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换届筹备工作;

      ㈢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的联络工作;

      ㈣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

      ㈤完成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资格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聘任的资格条件是:

      ⑴ 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

      ⑵ 敢于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公共利益;

      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⑷ 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具备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

      第十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熟悉业务的分管领导或行业专家作为委员候选人,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六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推荐,具体程序是:

      ⑴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规划委员会委员行业、界别构成需要和聘任资格条件的要求推荐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征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

      ⑵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自愿填写规定表格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⑶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市政府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十七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委员提出辞职或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政府职能部门委员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 参加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⑵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⑶ 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九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⑴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市规划委员会的决议;

      ⑵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有关审议任务;

      ⑶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含半数)。审议事项必须获得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项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的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单位可临时另派一位副处级以上领导或行业专家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并履行委员的职责。专家和公众代表因故未能参加会议导致规划委员会参会专家和公众代表未达规定人数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可指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连续三次以上缺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⑴组织编制规划的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⑵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报请市规划委员会直接审议或交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⑶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三天(特殊项目除外)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⑷ 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日程并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⑸秘书长或规划审查部门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⑹ 所有委员在投票表决时,必须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会后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草拟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⑻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终审权力的项目按上述⑴至⑺步骤执行;其他审议项目,提出审议意见后进入上述⑴步骤。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召开会议并签发会议审议意见(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会前应妥善保管,会后交由办公室处理。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各委员会可采取非会议形式,由委员各自独立审阅审议事项资料并对审议意见(草案)签署意见,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如有需要发布新闻公报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全市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专项规划;全市区域内对城市整体功能布局、产业、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各区分区规划、南澳县总体规划;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它事项审议适用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为: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修订,经修订的章程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