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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科室:建设工程科、规划设计科(市政工程) 工作时限:8工作日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延期、变更)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本年度投资计划(原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人防、文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生产性工业项目不需此项资料)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还须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计算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预算)
注:
*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 规划配套社区办公用房的项目,应提交《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承诺书》
* 变更事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提交全体准业主的签名同意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 许可延期事项须提交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须以楼梯全体业主为申请单位(需提供全体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校对);并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文件;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需征得小区(国土部门予以总确权范围)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意见,本事项不收费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可在规划局公众网站下载)
申请报告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时须提交原件核对)
申请人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意:每本房产证必须完整复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业主签名,申报时须提交原件核对。房产证上留有私章的,复印件须加盖私章。
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时须提交原件核对)
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及说明
资金筹集分摊方案
本栋(梯)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需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提交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及其设计方案、资金筹集分摊方案的证明材料
《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汕府令第15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沟通、协调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北京坐标系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
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建筑面积表
根据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
* 审批程序:提交资料,申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10天)——没有异议,且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业主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电梯业主名单、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等主要图件应当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既有住宅现场及其所在小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征询意见;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人须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工程造价的4%
* 增设电梯有关具体问题应当符合《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汕府令第159号)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 (含延期、变更)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本年度投资计划(复印件)
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施图一式3份及电子文件一份(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应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
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设计单位编制,并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须收回原批准的文件及图纸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许可的应提交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
*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校对
* 市政建设工程涉及道路、铁路、航运、码头、港口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环卫、环保等设施(包括管线)的建设,申报资料还应结合项目实际要求予以增减
申请人凭回执领取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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