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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 2024-06-08 12:54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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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各部室、各分中心: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登记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登记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登记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中心窗口工作实际,现将《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9月27日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强化登记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登记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登记服务大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中心窗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打造文明窗口

      第三条 自觉遵守考勤纪律,爱岗敬业,不得迟到、早退。

      第四条 仪容仪表应整洁大方,发型自然,配饰得体,统一穿着工装,佩戴工作牌上岗,不得随意遮挡工作牌。

      第五条 工作时应保持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趴在办公台上工作,不得斜坐或斜靠在办公桌椅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不准违反窗口服务承诺和制度规定,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集聊天、嬉笑打闹。

      第七条 使用规范用语,做到礼貌和蔼、语意清晰,推广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端正服务态度,做到主动热情、友善周到,对所有办事群众平等对待。

      第九条 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当服务对象提出合理化建议时,要及时上报并研究采纳。

      第三章 打造阳光窗口

      第十条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办事流程、办事要件及收费项目及时依规公示,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推诿扯皮,对无法立办事项要用心做好解释工作,与办事群众和谐相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受审分离”规定,严禁私自办理业务或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办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依规服务、按章办事。

      第四章 打造廉洁窗口

      第十四条 严禁吃拿卡要,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其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等。

      第十五条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他人或亲属提供便利或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他人泄露通过业务系统或受理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不动产信息及办事群众个人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全体工作人员切实增强爱国意识、廉政意识、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十八条 严厉打击不动产登记违法违纪行为,营造“清”“亲”政商关系。

      第五章 打造高效窗口

      第十九条 一窗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体化工作的一窗综合集成服务模式。

      第二十条 专窗服务。设置企业服务专窗,负责办理涉企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一般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房屋登记业务,并提供涉企办证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自助服务。办事大厅配备自助查询、自助办理的设备、实现办事指南自助查询,业务申请自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在现有便民举措的基础上,加快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服务模式。

      第二十三条 便民服务。推进“互联网+不动产”建设,不断压缩办事时限,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服务。加强对各不动产登记交易窗口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提高不动产登记整体水平和服务效能。

      第六章 打造安全窗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好市不动产窗口服务大厅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心窗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确保窗口服务大厅工作安全有序、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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