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有关要求,现就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管辖范围内试行遗产管理人参与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当天)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根据本指引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继承开始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不含当天)之前,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参照本指引办理。
二、办理要求
遗产管理人应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继承登记业务。具体分如下情形: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
(三)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交其确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
(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其他要求
(一)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现行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三)被继承不动产设定抵押登记的,遗产管理人可代表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