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管辖范围内,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有抵押融资需求,选择“抵押即交证”服务的,适用本申办指引。
用地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和抵押贷款材料后可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现“抵押即交证”。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合并办理只需提交一份);
(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容缺受理);
(五)地籍调查成果;
(六)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经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七)抵押依法需经批准或同意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文件;
(八)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公司类企业为第三人抵押担保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交同级国资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备注:同时提出“交地即交证”“抵押即交证”,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按“交地即交证”及本申办指引提交材料,其中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可以由相关部门向登记机构共享办理结果的,或由登记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无需额外提交。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要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前述费用缴纳完毕,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承诺办理时限合计为4个工作日;同时提出“交地即交证”申办模式的,组合登记事项承诺办理时限不累加计算,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承诺时限提速为3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