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4 | 权利转移的证明材料 | 互换协议。 | 原件 | 自留山互换的提交 |
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证明材料。 | 原件 |
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原件 |
林地调整方案、协议。 | 原件 | 自留山调整的提交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裁判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自留山分割的提交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 原件 | 依法继承自留山的 |
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 | 原件 | 因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 |
5 | 完(免)税证明 |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免)税证明。 | 原件 | |
6 | 权籍调查成果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