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类别 | 材料名称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4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 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 原件 | 互换的提交 |
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 原件 | 转让的提交 |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发生转移的提交 |
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 原件 | 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