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属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或集体控股的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属村集体所有的再提交批准转移的文件、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材料;
5. 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6.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7.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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