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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1:09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5.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6.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7.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8.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9.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10.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11.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的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原批准机关的转移批复文件

    原件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提交

    5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

    6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的提交。

    原件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提交

    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

    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的提交。

    经见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证明、书面约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材料。

    7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转让合同。

    原件

    转让的提交

    赠与合同。

    原件

    赠与的提交

    8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原件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

    9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原件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10

    海域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原件

    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还应当提交

    11

    缴纳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海域(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税费的,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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