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6.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7.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8.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9.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10.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1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4.税费申报(减免)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 | 原件 |
|
4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 |
5 |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6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 原件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 |
7 |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8 |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 原件 |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 |
9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 |
10 |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 |
11 |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 买卖合同 | 原件 | 买卖的提交 |
互换合同 | 原件 | 互换的提交 |
赠与合同 | 原件 | 赠与的提交 |
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 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提交 |
13 |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提交 |
14 | 税费申报(减免)材料 |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 | 原件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