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6.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8.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同意;
9.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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