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专栏建设 > 优化营商环境 > 办事指南
分享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1:03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材料外,还应提交(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协议;(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原件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材料外,还应提交(1)互换土地协议;(2)土地调整文件;(3)批准文件

    互换土地的协议。

    原件

    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

    土地调整文件。

    原件

    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

    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

    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原件

    互换土地、土地调整依法需批准的提交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合并、分立的文件。

    因集体的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提交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若需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