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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1:01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5.涉及其他权利主体的,提交不会对其他权利主体产生不利影响的说明材料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注销的说明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的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不动产权证书

    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原件

    4

    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影像资料、调查成果资料及其他相关确认资料。

    原件

    林地或林木灭失的提交

    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文件)。

    原件

    依法没收、收回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提交

    政府或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原件

    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原件

    权利人自愿放弃权利的提交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因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

    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

    原件

    因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协议等导致权利灭失的提交

    同意注销的说明材料

    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说明材料。

    原件

    设有地役权或被查封的提交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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