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
6. 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7. 国有农用地灭失的,提交灭失材料;
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力消灭的提交 |
5 | 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 | 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 | 原件 |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 |
6 | 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 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 原件 | 权利人放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提交 |
7 | 灭失材料 | 国有农用地灭失材料。 | 原件 | 国有农用地灭失的提交 |
8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