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注销异议登记的相关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自然人的提交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
3 | 注销异议登记的相关材料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 |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以及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申请的提交。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