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地役权灭失的材料 | 证实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 原件 |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需提交 |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 复印件 |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需提交 |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需提交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的需提交 |
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 原件 |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需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