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20:51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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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没收、征收、收宅地基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6.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7. 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灭失材料;
8.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提交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提交 |
军官证、士官证等。 | 复印件 | 现役军人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宅基地、房屋灭失材料 | 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宅基地、房屋灭失的需提交 |
5 |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 原件 |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 |
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
6 | 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 | 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 原件 |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的需提交 |
7 |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需提交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8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