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专栏建设 > 优化营商环境 > 办事指南
分享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0:50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证明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自然人的提交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委托书。

    原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证明材料

    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原件

    不动产灭失的需提交

    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原件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

    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复印件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需提交

    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灭失的需提交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交易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  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