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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0:47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5.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6. 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原件

    委托书。

    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证实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原件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

    5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原件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

    6

    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材料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原件

    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

    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原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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