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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20:44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6.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复印件

    境内法人或其

    他组织提交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复印件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提交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

    人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复印件

    华侨提交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复印件

    外籍自然人提

    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原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4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

    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凭证。

    原件

    5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原件

    未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供的材料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 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原件

    依法继承、受遗赠的提交

    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原件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原件

    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原件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原件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原件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原件

    6

    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原件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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