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原件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监护关系证明。 | 原件 | 预购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交 |
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所有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姓名变更提交 |
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 | 原件 | 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姓名变更提交 |
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境外自然人姓名变更提交 |
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 原件 |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变更提交 |
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变更提交 |
4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原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