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和“海域管理号”等);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项目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4. 项目用海提供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必要时提供平面布置图)、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项目用岛提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图(用岛范围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界址点坐标等海岛测绘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海域(海岛)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权属来源材料 | 项目用海(用岛)批复文件或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项目用海的可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取 |
4 | 海域(海岛)测绘或权籍调查成果 | 项目用海提供宗海图(宗海位置图、界址图、必要时提供平面布置图),界址点坐标等海域测绘材料。 | 复印件需加盖有海洋测绘资质单位的印章 | 项目用海批文或合同未附相关图件、界址点坐标的提交 |
项目用岛提供海岛开发利用图(用岛范围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界址点坐标等海岛测绘成果材料。 | 复印件需加盖有海洋测绘资质单位的印章 | 项目用岛的提交 |
项目用海(用岛)矢量数据;界址点坐标文件提供Word或Excel电子格式。 | 以光盘为存储介质 | |
5 | 海域(海岛)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 海域(海岛)使用金的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 | 原件 |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