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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2024-06-07 20:20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登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原件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或档案清册(若有)。或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其他能证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如: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政府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争议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原件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原件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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