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更正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交易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的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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