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法院送达的,还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还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查封(解封)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注: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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