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是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6. 因土地面积、界址、用途、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需要补交用地价款或纳税的,提交土地价款、税收缴纳凭证;
7.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及导致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8.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 |
5 | 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是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是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 |
6 | 土地价款、税收缴纳凭证 | 土地价款、税收缴纳凭证 | 原件 | 因土地面积、界址、用途、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需要补交用地价款或纳税的提交 |
7 |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及导致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以及导致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 原件 |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应提交 |
8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