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4 | 林权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文件 | 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自然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 |
上级单位批准更名文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 | 公司、企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 |
民政、公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变更证明文件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土地坐落变更材料。 | 坐落发生变更的提交 |
界址、面积变更的证明材料 | 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交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国有林地的界址、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 |
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 因林种变化导致生态林和商品林相互调整的提交 |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 |
森林、林木勘验材料。 | 树种或林种发生变化,部分林木采伐的提交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界址、面积发生变更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宗地的提交 |
5 | 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说明材料。 | 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存在抵押权的,变更事项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