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17:12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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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遗失《不动产权证书》具结书或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具结书;
5. 遗失、灭失声明;
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其他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自然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签署委托书,并经登记机构见证。 | 原 件 |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 |
境外申请人委托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不动产权证书 | 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遗失《不动产权证书》具结书或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具结书 | 遗失《不动产权证书》具结书或遗失《不动产登记证明》具结书。 | 原件 | |
5 | 遗失、灭失声明 | 遗失、灭失声明 | 原件 | 属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权利情况的证明材料及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刊登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证明材料(由登记部门提供)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材料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其他材料 | 提交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出具的原不动产地形、地籍图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 | 原件 |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书文本但缺乏土地权源依据的需提交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和全座建筑物的需提交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 原件 | |
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 原件 | 属企业名称变更、调拨接收的和企业改制、改革、改组的需提交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