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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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汉字译本)。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非自然人委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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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 |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 原件 | 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5 | 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 原件 | 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6 | 需役权或者供役权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面积发生变化的需提交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需役地或供役地的面积变化的需提交 |
7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交 |
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 | 原件 | 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交 |
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境外自然人姓名变更的需提交 |
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 原件 |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需提交 |
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需提交 |
8 |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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