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2024-06-07 17:04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字体:
大
中
小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不动产权籍调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材料;
7.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
4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材料 | 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 | 原件 |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 |
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 | 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 | 原件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5 | 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不动产权籍调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 |
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 表、宗地图、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6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 |
7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等材料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 复印件 |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 |
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 | 原件 |
境外自然人的提交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 原件 |
港、澳、台和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原件 |
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 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 | 原件 | 若需 |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