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明细 | 收件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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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 复印件 | 港、澳、台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 |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复印件 | 境内自然人的提交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 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提交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复印件 | 台湾地区自然人的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华侨的提交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 复印件 | 外籍自然人的提交 |
委托书 | 原件 | 委托办理的提交 |
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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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 |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 原件 |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交 |
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 |
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
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的提交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材料。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的其他变更提交 |
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部分宗地灭失的材料。 |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 果。 |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
5 | 税收完税证明 | 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 原件 |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及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