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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 2024-06-07 16:54
  • 来源: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明细见附表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明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明细

    收件要求

    备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批准或证明材料。)

    原件

    委托书。

    原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

    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所有证》, 共有的土地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原件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材料。

    原件

    农 村 集 体 名 称发 生 变 化 的 提交

    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

    原件

    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

    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因政府征收等原因导致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

    原件

    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原件

    坐 落 发 生 变 化

    的需提交

    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土地面积、界址变更的还需提交

    注: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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