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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77308738X5/2025-0004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 成文日期: 2025-01-09
名称: 关于印发《汕头市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文号: 2024年 第1号 发布日期: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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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

发布日期:2025-01-10  浏览次数:-

全市各级田长,市田长制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各项制度要求,现将《汕头市田长制工作规则》《汕头市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汕头市田长巡田激励制度》印发给你们。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强耕地保护政策宣传,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汕头市第一田长:温湛滨

汕头市田长:陈涛

2024年12月31日



汕头市田长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田长制运行,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田长制,明确市第一田长、田长、第一副田长、副田长以及市田长制责任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田长制运行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第一田长、田长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发布田长令,统筹协调全市田长制工作。市第一副田长、副田长负责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市田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办落实市级田长确定事项,制定并组织实施配套管理制度,协调跨部门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田长制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会议筹办、信息公开、巡查检查、工作通报等工作,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县级田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级田长请示报告田长制重大事项,向市田长制责任单位,县级田长或县级田长制工作机构发文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市田长制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增强合力,共同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全市田长制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日常联络沟通,市田长制责任单位分别明确1名科级干部为田长制联络员,组织落实所在单位承担的田长制工作任务。市田长制责任单位联络员需要调整变更的,由所在单位确定后,报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九条  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第一田长、田长召开田长工作会议,负责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田长召开市田长制责任单位会议或专题会议。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市田长制工作及培训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区(县)田长制相关机构负责同志和市田长制责任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开展巡查检查。市级田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督促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协调解决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落实市级田长巡查检查具体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通报工作情况。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对田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并进行通报,同步抄送市田长制责任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田长制责任单位名单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统计局、市城管局。


汕头市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更好督促各级田长履职尽责,确保田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田长(包括市第一田长、田长、市第一副田长和副田长)的巡查检查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巡查检查整改情况列入田长制工作通报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级田长巡查检查,是指市级田长通过巡访、调研、核查等方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协调解决耕地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市级田长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巡查检查。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市田长制有关责任单位对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任务落实、田长制实施和田长履职等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章 巡查检查内容

  第五条  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情况,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田长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六条  巡查检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的传达学习、宣传动员及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体系建立情况(含网格划定、系统信息填报、网格信息更改、组织培训、问题答疑等情况);部门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全面推行田长制政策制度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情况;田长会议、信息公开、部门协作、巡查检查等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田长履职尽责情况。田长对责任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巡查检查、工作通报,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对投诉举报、巡查检查、土地督察以及检察建议等涉及耕地保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问题发现及处理

  第七条  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区(县)田长牵头整改,整改完成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田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跟进有关问题整改进展。各区县要加强巡田发现问题处置,市级对每年度巡田发现问题线索处置率达90%及以上的区县,适时进行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田长巡田激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田长履职尽责,充分调动田长及巡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田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等三项配套制度的令》(广东省总田长令2024年第1号)和《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5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对各区(县)田长巡田激励。

  第三条  激励工作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奖励资金和指标分配方法

  第四条 激励对象。自2025年开始,市级每年对各区(县)党委和政府上一年度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激励。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粤自然资发〔2024〕10号),2025-2027年,省级将对在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市,分别给予600万、480万、360万的资金奖励以及450亩、300亩、15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为鼓励区(县)加强田长制工作,积极控制耕地流出,实现辖区耕地面积稳中有升,若我市获得省级奖励,将把省级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全部分配给各激励对象。

  (一)省级奖励资金:按照各区(县)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同口径耕地面积占所有区(县)同口径耕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上升或持平的区(县)不列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行列。

  2.对比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有下降的区(县),按照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流出同比下降面积占全市耕地流出同比下降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3.若各区(县)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均上升,则各区(县)均无法获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

  如省级激励机制有调整,市级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激励标准。

第三章 省级奖励资金和指标的下达、使用

  第六条

  (一)2025-2027年,如市级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拨付和指标的下达按下列规定执行:

  1.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确定辖区内现状同口径耕地面积,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2.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省级奖励资金和指标的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3.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省级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区(县),由市自然资源局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给各区(县)。

  (二)省级奖励资金可由受奖励的区(县)统筹安排用于“田长制”建设、补充耕地、耕地整治恢复、后期管护等耕地保护相关工作。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受奖励的各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并应优先用于保障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街用地需求。

  (三)受奖励的区(县)应当将省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对外公布,公布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配省级资金奖励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计算方法

  一、省级奖励资金分配计算方法: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全市同口径耕地总面积作为分母,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该区(县)同口径耕地面积作为分子,计算该区(县)耕地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例。将市级分得的省级奖励资金乘以上述比例,得到该区(县)可分得的奖励资金。

  二、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计算方法:

  (1)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上升或持平的区(县)不列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行列。

  (2)对比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有下降的区(县),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全市耕地流出同比下降面积为分母,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该区(县)耕地流出同比下降面积为分子,计算该区(县)耕地流出同比下降面积占全市的比例。将市级分得的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乘以上述比例,得到该区(县)可分得的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若各区(县)上一年度耕地流出面积同比均上升,则各区(县)均无法获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指标由市级统筹安排。

  以上所述“耕地”均指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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