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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3696992R/2025-0035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名称: 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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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9  浏览次数:-


  一、修改背景

  2020年制定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汕住建通〔2020〕6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进行了规范。修改并继续实施原《办法》,对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204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我局修改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金平区、龙湖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适用《办法》。

  (二)明确租赁补贴标准

  一是明确租赁补贴计算方法。二是明确2026至2030年的租金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15平方米。三是明确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实行分档补贴。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2;保障家庭成员中有抚恤优抚对象或见义勇为人员的,补贴系数为1.5;非上述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三)明确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一是规定租赁补贴协议期为5年,自签订协议次月起计算补贴。二是规定租赁补贴按季发放。三是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保障家庭按要求提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市住建局通过数字财政系统将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明确租赁补贴申请途径及办理方法

  一是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资料。二是经审核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天内与保障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提交身份证、银行账户复印件等材料。

  (五)明确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一是对核查工作尚未完成的保障对象,暂缓发放其当季度租赁补贴。同时对核查完成后的处理方式予以规范。二是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区分其租赁补贴金额增减情况明确了相应的计算口径。同时规定对没有及时申报变化如发放补贴超过应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在下来季度发放中予以扣除。

  三、《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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