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和市政府要求,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汕头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装配式建筑是指预制部品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推动建筑业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是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
2017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将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中心列为积极推进地区,明确到2025年底前,我市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需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2019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提出到2025年末,实现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地区达到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 号)
2.《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9〕56号)
3.《关于继续做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23〕52号)
5.《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围绕缓解建设项目资金压力、容积率政策激励、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促进住房消费、加强财税扶持、优化项目工程评优、工艺人才储备等7个方面,提出10条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是贯彻落实汕府办〔2019〕56号的基础上,结合文件精神和我市装配式建筑实际工作情况,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提高市场认可度、培育产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明细激励措施,提高激励措施的可操作性。
二是结合《关于继续做好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汕头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等文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工艺的工程项目在监管资金使用、工程评优等方面予以具体政策支持,进一步鼓励我市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开发建设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是会同市工信局、税务局、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对汕府办〔2019〕56号关于财税扶持措施进行细化,在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帮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等方面对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进行支持,预期将扩大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现有规模。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