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各区县(含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