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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553696992R/2022-0028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8-22
名称: 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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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


  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今年湖南长沙以及近年来山西临汾、福建泉州、江苏吴江等地自建房倒塌事故频发,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批示,为房屋安全管理敲响警钟。房屋安全问题关系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定期开展房屋检测鉴定,可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

  目前,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是两所政府机构同其他外地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并存的现状。两所政府机构为汕头市房屋鉴定所和汕头市澄海区房屋鉴定所,是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从事房屋鉴定活动的机构在资质、规模、设施配备、人员能力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一直以来都未列入监管范围,对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存在管理真空。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国家、省市层面的工作部署。

  5月7日,刘鹤副总理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完善自建房安全体检制度,对经营性自建房明确强制检测体检周期,研究建立房屋质量保险制度,前后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要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

  5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打击房屋安全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管理。持续开展房屋鉴定机构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伪造检验检测证明文件、出具重大失实评估鉴定报告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月14日,市政府印发《汕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出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省内先进城市已纳入管理范畴。

  近年来多地自建房倒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省内各城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重视程度逐日提升,多地相继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如《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惠州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规定》等。我市出台的《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虽对房屋安全鉴定有相关规定,但缺少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我市须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指示,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中央、省、市对自建房作出了相应部署,后续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会越来越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不能缺位,有必要将房屋安全鉴定纳入管理,建立诚信制度,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

  三、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市政府印发《汕头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6.《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7.《汕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明确房了屋安全鉴定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概念;

  第四条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职能;

  第七条要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规范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平台实施管理;

  第十条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行业秩序;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范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结论,并明确了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列举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规处理的情形。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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