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我市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控和明确验收流程,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汕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汕府〔2021〕32号),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市政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泵站、闸站、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交通运输,水利专业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一)关于指导协调验收的责任主体
负责指导协调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为市、区县级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即项目为属地内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项目,该部门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二)关于项目验收需要提交的海绵城市有关资料
1.内部验收需提交《汕头市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内部审查一览表》。
2.正式验收时,需审核《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记录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三)关于专项验收、审查、备案流程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前应先由施工单位内部展开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并提出预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设计,勘察,施工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竣工审查,由建设单位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将验收资料报送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验收时间;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验收结果合格后,建设单位备案时需提交《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并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资料报送共享至各级海绵城市主管部门。
(四)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4日